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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乌苏交通规费征稽网    发布时间:07-04-28 19:06:16     阅读次数:
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性资料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伪造、变造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五)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六)未按照规定申请审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十五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四)擅自进出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本条前款第(二)项所称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包括以下情形:
  (一)国内航行船舶未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
  (二)国际航行船舶或者外国籍船舶未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三)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转让的船舶签证簿或者签证簿缺页或者交替使用两本以上船舶签证簿;
  (四)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者进出口岸手续时,未如实填报船舶载客、配员、货物装载等情况,或者未如实提供其他有关航行安全的情况;
  (五)未按照规定提交《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第三十六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二)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三)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
  (四)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五)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
  (六)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
  (七)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
  (八)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九)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
  (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十一)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十二)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
  (十三)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十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
  (十五)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十六)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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