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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开展第十个党风廉正教育月活动的通知
乌苏交通规费征稽网    发布时间:08-07-08 17:35:36     阅读次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苏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处文件
 
 
 
新交征稽乌苏[2008]17号

关于认真开展第十个

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的通知

 

各所、队、机关各科室:

今年 7 月是自治区第十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根据交通厅党委和征稽局党委关于认真开展第十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处工作实际,现将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安排如下:

一、突出活动主题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以学习贯彻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 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为主题。 充分了解和掌握《工作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工作目标、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的各项活动。切实把惩治与预防、教育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法制保证,为构建和谐征稽(海事)提供有力保障。

二、切实开展活动

(一)召开动员大会。处将于 20087月初召开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动员大会,对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做具体安排,同时将聘请乌苏市 党校老师组织全体党员 以学习贯彻中央颁布的《工作规划》,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为主题 上一次党课。

(二)抓好反腐倡廉 专题学习教育。 中心学习组、党支部将集中不少于 2个半天的时间,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央颁布的《工作规划》;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贺国强同志在全国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自治区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王乐泉同志在自治区贯彻落实《工作规划》暨第十个党风廉政教育月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等。使广大党员干部深刻领会和认识中央 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观点、新论断、新举措,自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深学透,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对照检查自身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检查在支援抗震救灾工作中的具体表现,对照检查在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思想根源,切实提出整改措施,认真整改。

(三)认真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要明确所担负的职责,细化任务,分解责任,明确措施,组织施实。特别要认真梳理本单位在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反腐倡廉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把专题学习与改进工作结合起来,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章立制、加强监督,不断推进我单位反腐倡廉惩防体系建设。

(四)认真开展清理“小金库”专项工作。我处将按照交通厅、征稽局党委党风廉政工作会议的安排,结合教育月活动,重点开展“小金库”专项清理工作,凡预算外的其它各项收入均应纳入帐内管理。各单位要将自查情况(资金来源、时间、金额)及整改措施于 7 30 日前上报处办公室,经自查后没有私设“小金库”的自查表也同时上报。通过开展清理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帐户管理,堵塞漏洞。同时,要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五)进一步 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各单位要围绕“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机关作风”,结合《 2008年征稽(海事)系统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意见》(新交征稽监察〔 20088号),开展政风行风 ,要充分发挥行风义务监督员作用,认真进行检查评议,明察暗访,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和车主群众的意见, 要加强与当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和信息沟通工作,接受社会新闻舆论的监督,推动政风行风建设取得明显的成效。

三、活动要求

(一)搞好宣传,营造氛围。 教育月活动期间,各单位要及时有效地宣传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的进展情况。处将采取专题培训、辅导讲座、知识测试、座谈讨论,举办演讲会、报告会等有效形式, 掀起宣传热潮,以月促年, 积极营造勤政廉政、和谐向上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处将对各单位 落实《工作规划》暨开展第十个 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教育月各项活动落到实处。 党员及领导干部要结合学习内容,写出书面心得体会,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心得体会将上报局纪委监察室作为廉政档案资料。

第十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开展情况总结请于 7 28 日前报处办公室。

 

 

 

00 八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第十个    党风廉政   教育月     活动    安排        

    抄送:处领导                                           

  乌苏征稽处办公室印                    2008 年7 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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