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新政函〔2007〕102号)精神,加强养路费调整的宣传工作,使调整后的养路费征收标准平稳实施,各单位在宣传活动中,应积极与当地政府联系,将此次宣传活动的内容及意义上报当地政府,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帮助。请各地、州、市政府要求各县、市政府配合开展宣传活动,及时了解掌握社会反映,确保养路费调整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自治区交通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