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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加强科所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严明工作纪律,增强领导干部遵守各项工作纪律的自觉性,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乌苏征稽处处机关内设科室科级干部、各所、队领导干部。
第三条 请假类别。按照请假原因,请假分为因公请假和因私请假两类。
因公请假是指因受组织委派,因公出国出境、外出执行公务、外出参加会议、外出考察、外出接受培训、挂职锻炼、参加党(干)校及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活动等事由请假。
因私请假包括事假、病假、休假、探亲假、婚产假、丧假等,假期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请销假审批、登记管理程序
(一)处领导班子副职请假,由政委或处长审核,经局党委书记或局长审批,报局政治处备案;
(二)处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由政委或处长审核,局党委书记或局长审批,报局政治处备案;
(三)处属各所、队正职请假,应提前与所、队副职相互沟通,由政委或处长审批,报局政治处备案;
(四)处属各所、队副职(含享受待遇人员)请假,由所在所、队正职领导审核,政委或处长审批,报局政治处备案;
以上人员办理请假审批、报告事项后,须报局政治处登记备查,并附《征稽局领导干部因公(私)请销假审批表》。假期已满,因故需续假的,须按请销假审批管理程序申请续假,获准后报局政治处登记备查。
(五)假满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即分别向审批人、局政治处以口头方式办理销假手续,由局政治处进行销假登记。
第五条 凡因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由离岗2天以内者,可按请销假审批管理程序以口头方式办理请销假手续;
本制度第四条中第一至四项人员,凡因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由离岗3天以上者,均须按请销假审批管理程序以书面形式办理请假手续。如因局领导安排紧急事务离岗3天以上、未及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可按请销假审批管理程序以口头方式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应及时销假;
因参加局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集体调训活动的,由调训活动组织部门统一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由干部本人销假。
第六条 以书面形式办理请假手续时,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征稽局领导干部因公(私)请销假审批表》
(二)因公请假须提供会议通知、挂职锻炼通知、学习培训通知等相关材料;
(三)因私请假,须说明请假事由或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因公请假人员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即向领导报告工作、考察、学习完成情况,必要时应呈书面报告。
第八条 假满后按照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的,应向财务部门提供请假审批材料。
第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于律己,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制度。凡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假期已满无故逾期未归的,均按旷工处理。对严格违反本制度导致失职行为造成工作损失的,要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二日 |